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合集)(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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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合集)(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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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 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篇一

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通知》(新常办[2006]8号)文件的要求,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对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自查工作进行部署,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自查和总结。下面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报告

我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主要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区(县)委、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区(县)政府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能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区经贸委、工商局、卫生局、建设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法院、工会、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确保了《劳动法》在我区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劳动法》、《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1、强化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自从《劳动法》1995年、《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实施以来,我(县)区相继成立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领导小组,区(县)劳动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社会保险委员会、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由区(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抓具体工作落实。这些机构的成立和开展工作,推动了《劳动法》和《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为依法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认真组织《劳动法》、《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区(县)政府把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信访接待、业务审核、审批窗口、局长接待日宣传贯彻《劳动法》,组织全区(县)性的《劳动法》及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街头政策宣传及咨询活动,并在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劳动和社会保障》专栏宣传贯彻《劳动法》。据统计,自颁布实施《劳动法》以来,全区(县)共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3万多份。注重抓好培训工作,抓住“三五”、“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把《劳动法》培训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把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知识讲授与经验交流结合起来。从1995年以来,全区(县)开办培训班30多期,培训人员近2万余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逐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培训,千方百计促进人员就业与下岗职工再就业。

1、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区委、区政府始终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当作大事来抓,每年年初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为了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区政府还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单位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将目标任务纳入年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二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多年来,我区就业服务机构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定期举办招聘会,采取清岗腾位、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大力开发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春风行动”为剩余劳动力送岗位等项措施,促进了一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自1998年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全区完成新增就业岗位32710个,其中政府出资开发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等公益性岗位280个;
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25100人,绝大部分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抓好就业培训。不断创新培训形式,通过采取与企业联合培训,区技校、区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组织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行业组织开展培训,全区共开设培训专业20多个,免费培训下岗职工15600人次,基本做到了培训专业多,学习时间活,把培训办到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机制。四是积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2003—2005年,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5960本,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减免费税970万元,发放小额货款30万元,对促进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五是抓

好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从2002年以来,我们十分重视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目前我区12个街镇和邾城、阳逻、仓埠三个街道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已经建立,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就业登记等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以贯彻《武汉市劳动力市场条例》为契机,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强力推进劳务输出工作。

一是加大劳动力市场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软硬件建设,并顺利通过省、市劳动力市场“三化”达标验收;
二是加强职介宣传,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职介活动,使劳动力市场在就业导向上、规范用工上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区内私招滥雇行为和非法职介所进行清理、整顿,大力打击非法职介,两年来对振兴、珍珍、远宏等5家非法职介进行了取缔,净化了劳动力市场,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优化职介服务,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一条龙服务;
四是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大力发展打工经济,积极向外拓展就业岗位。目前,我区已与7个省20多个城市建立了用工信息网络,从1995年以来,劳动力市场累计输出劳动力21000多人。

3、改制企业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大部分实现了再就业。

从2000年开始,我区开始实行“两个解除、两个卖断”为取向的新一轮企业改制,几年来,全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43000人,通过改制、破产后新企业录用、政府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务输出等措施,25100人实现了再就业。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经过改革与探索,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现已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大险种为主要内容,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救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的社会保险体系,并正在向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方向迈进。

一是出台硬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制。区政府明确提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作纳入一级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区政府还明确规定,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准兴建办公楼,不准购买小汽车,单位法人代表不得评先,不得出国考察,对长期拖欠社保基金单位,要采取组织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手段强制征缴。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积极与法院、工商等部门配合,通过行政执法和起诉到法院的征缴社保费案件72件,共催缴社会保险费350万元。2005年对建总、七建、八建、长江造纸四家企业准备实行“一票否决”,四家企业法人代表迅速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缴费计划后才避免了被“一票否决”,此举对全区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措施,大打扩面征缴攻坚战。为了推动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刘主任坐镇扩面工作专班抓社保扩面,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扩面征缴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目标及责任人;
劳动保障、地税、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区政府的工作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克难攻坚,打了一场全区范围内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攻坚战,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2002年以来,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单位115个,新增参保人员6477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8841万元,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一冶钢构、升阳食品等一批新兴单位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失业保险新增参保单位47个,新增参保人员2600人,累计征收失业保险费839万元,重冶机械、鄂发置业等一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从2003年7月正式启动,现有参保单位366个,参保人员22660人;
累计征收医疗保险费2126万元,通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区直机关、公办教师、街镇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社会保险工作是事关社会事业进步发展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近几年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各部门依据政策,履行职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从而使我区的社会保险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的全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发展到各类经济形式及其人员参加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较有成效,社保处、医保办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于1986年成立“新洲县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处”,负责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990年10月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工作启动,当时参加统筹的单位131户,在职职工24811人。1995年10月,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洲县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开始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随后逐步把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国有农场、街镇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征收养老保险费3.6亿元、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7亿元,截止到目前全区参加养老保险单位735家,其中:国有企业208家,集体企业125家,行政事业单位322家,农场2家,私营、三资企业71家;
参保在职职工50702人,其中:农场职工4783人;
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5124人,供养直系亲属1282人,其中农场退休职工2545人。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失业保险。我区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统筹范围已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目前,全区参保单位达124个、参保职工9437人。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累计征收失业保险费1547万元,发放失业救济金493万元,1360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促进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基本医疗保险。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按照“宣传、启动、巩固、扩面”的步骤,克服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等困难,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呈现出启动平稳、运行正常、逐步完善、规范管理的良好态势。目前,全区共有366个单位、22660名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有定点医疗机构15家,定点药店49个,截止目前累计征收医保费2126万元,支付医疗费884万元,实现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

——工伤保险。《新洲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6]4号)正式发布,从元月1日起正式启动。目前正在进行各单位参保前的调查摸底、数据测算等工作。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以建立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认真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有关约定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坚持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31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631件,结案率达100。

2、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共年检用工单位510家,立案75起,结案72起,结案率达96,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737份,催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追讨农民工工资54万元,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家,清退童工14人。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监察的力度,维护了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以劳动保障年审为重点,加强《劳动法》监察工作力度。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规范运作程序,劳动执法年审工作取得较大发展。年审工作的开展,促进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调动了用人单位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法定的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为的检审制度。通过年审和专项监察等多种措施,全面推动了我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

4、积极开展专项监察、主动监察,消除《劳动法》贯彻实施中的盲点和死角。一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流动就业人员的使用等企业劳动用工的基础性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责令纠正。例如2005年10月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新洲宝帝服饰购物中心,由于开业不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立案督办,该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各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工作及我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禁止使用童工大检查、妇女权益保护大检查、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大检查、劳动力市场整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等一系列的专项监察。三是针对新成立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主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多,贯彻执行《劳动法》存在盲点和死角的实际情况,在搞好举报专查、专项监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同时,突出以流动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劳动合同订立等为重点内容的大检查。例如2002年9月,接到职工举报反映太保产险新洲支公司从开业起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迅速立案,督促该公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14万余元,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展全区性的禁止使用童工专项监督大检查。查处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1995年以来,通过劳动监察共清退童工232人,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5年9月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武汉兴国农贸有限公司东城棉纺公司非法使用童工4人,劳动保障部门迅速立案处理,责令该企业清退了童工,并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规范了用工市场。几年来,累计共对5100户用人单位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涉及劳动者24万人次。

5、积极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资的专项行动。与建设、公安等部门联手,开展追讨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三年来,共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72万元,涉及农民工2400人,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春节前,四川路桥集团阳逻长江大桥项目部拖欠广东、安徽、四川、河南、湖北等五省百余名民工工资11万余元,大量民工无钱回家过年,政府高度重视,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迅速从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妥善解决了此事,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6、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狠抓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加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健康监护的工作力度。全区共有72家企业存在着各种职业病危害,职工总数7525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3726人,接触比为49.5,涉及电力、金属、机械、化工交通、建材、森林工业、轻工、纺织、船舶、造纸等十多个行业。应监督检查72家企业,已监督检查72家,监督覆盖率100;
72家企业申报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100;
已对5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职工人数1264人,占应建健康档人数的33.9。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存在着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卫生监督执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例如2003年11月,发现武汉佳盛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着笨、甲醛、粉尘、噪音等多项职业危害,对工人没有发放有效防护品,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通过对该公司立案处理,督促其改善了工作环境,维护了职工权益。由于工作扎实,措施得当,从2002年以来,全区没有发生一起职业中毒事故,也没有新增一例职业病人。

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几点体会

回顾过去所做的工作,我们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是认识要有高度。制定《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对其贯彻实施十分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深化认识,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政策要有强度。《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之所以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多,就是因为涉及到千千万万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搞好这项工作,区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将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通过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对症下药。由于政策到位,有强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良好。

三是宣传要有深度。区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十分注重宣传方式和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意识逐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四是工作要有力度。贯彻落实《劳动法》一方面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在当前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必须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存在主要问题

十多年来,我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依然十分艰巨,还需要我们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劳动法》的学习、宣传不够到位,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对《劳动法》的学习、宣传不够到位,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小差距。从1995年以来,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全社会还未形成遵守、执行《劳动法》的浓厚氛围,一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知之甚少,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

一些用人单位为回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统计我区现有职工6.3万人,劳动合同签订人数只有3.8万人,签订率只有60,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只有1.3万人,可见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我区企业联合会还未成立,劳动关系协调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

(三)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不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73、51、38。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目前实行的是区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造成基金支撑能力不强,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不方便。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我区少数企业参保意识淡薄,存在着将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作为职工收入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现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和企业职工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社保基金支持能力相当脆弱,缺口呈逐年增大趋势,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养老保险表现尤其严重,2005年我区养老保险费征收了5573万元,但全年发放了8793万元,除去中央转移支付1500万元,当年缺口达到1700余万元,并且随着退休人员数量刚性增长和退休待遇的提高,基金缺口呈逐年增大的趋势。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还比较严重。

由于少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部分企业还存在超时加班、不付加班工资、不履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建筑业、加工业等行业由于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部分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五)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劳动监察机构承担着全区《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任,但目前我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人员少,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今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打算及措施

贯彻执行《劳动法》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劳动法》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利益,关系重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各种检查、抽查;
各种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政策咨询,全方位大力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使各项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广大职工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应享有的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动实施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努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加快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二是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健全市场就业服务体系。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狠抓“扩面、清欠、堵漏、建制”四大举措的落实,加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扩面力度,积极发挥“开源”作用。完善“地税保征收,财政保拨付,社保保发放”三方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应收尽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快实现社保基金市级统筹,充分发挥社保基金互济功能,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五)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深入开展日常巡视监察、群众举报专查、专项监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重点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监察执法力度,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管理范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为监察任务圆满完成提供保障。

(六)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执法水平。

在今后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动执法的新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开展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在过去的工作中,全区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学习《劳动法》,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创建“和谐新洲”作出不懈的努力。

2006年5月30日

《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欢迎阅读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

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 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篇二

第1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
国际劳工公约 ;
2.3.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

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组织合理劳动;
规范劳动力市场;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推动社会进步。

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和横向关系的相互交错;
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种类:以用人单位性质为标准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
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分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缩短了劳动时间,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有了承认工会合法地位的法律;
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法化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标志性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第一个一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核心劳动标准体现在8大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4.5.6.7.8.9.除强迫劳动公约》 ;
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贯彻按劳动公配原则;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和公平保护原则;
坚持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2章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劳动法律关系反映劳动关系并积极影响劳动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区别: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 ;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劳动。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相互交错的特征 ;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保护展开的。

3.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两者是统一的;
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劳动者在运用两者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4.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职工编制定员;
职工录用基本条件;
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卫生标准;
社会保险;
社会责任。

5.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核心);
劳动报酬权;
休息权;
职业安全权;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生活保障权;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

6.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章 就业促进制度

1.劳动就业的特征/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的条件:劳动就业主体具体劳动能力;
劳动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就业出于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就业促进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3.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政府;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4.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 自主创业者(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5.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加业就业服务和管理;
大力发展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实施就业援助。

6.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产业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统筹就业政策;
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7.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4章

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定性;
主体地位的从属性;
劳动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2.劳动合同的作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
是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3.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分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 ;
以合同的存在形式分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
劳务合同签订前平等,签订后从属;
劳务合同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劳务合同酬金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劳务合同--酬金以市场价格衡量,双方约定,反映商品交换性质);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及法律调整;
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

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一致原则。7.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都是法律行为)

8.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全日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9.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备条款:试用期条款(3月-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3年:试用期2个月;
3年以上:试身期不超过6个月);
服务期条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保密条款;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竞业限制条款(同业竞业限制不超过2年);
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

10.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11.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合法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当事人意思必须表示真实。

1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将劳动者权利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

13.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取消全部无效劳动合同;
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赔偿损失。

14.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全面履行、合法履行的原则。15.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16.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不会了生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及经济补偿。

17.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即时辞退(用人单位不用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预告辞退(患病或非因工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19.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20.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劳动者是本单位工作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合同

第5章

集体合同制度

1.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一个以上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2.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3.集体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定性;
集体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者要遵循平等自愿、意思一致、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
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都受劳动法的调整。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团体,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劳动合同 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涉及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
劳动合同涉及个人劳动条件);
目的不同(集体合同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力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中的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
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办;
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大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单层管理和多层管理集体合同;
按集体合同的期限分基层工会;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 及推选的代表。8.集体合同订立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诚实信用,公平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9.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形成草案--通过草案--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10.集体合同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时间的效力(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空间的效力。

11.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列举式(英法中);
排除式(波兰);
自由式(德日俄)12.集体合同的内容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2.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

3.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
对国民分配进行再分配;
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的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5.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

6.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们城乡全体居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被征地的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按法律规定参加我们的社会保险。7.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8.社会保险法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原则。9.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0.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1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12.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13.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
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14.养老保险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15.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辅助性--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完全积累制);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6.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劳动者缴费(个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国家财政补贴;
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基金存存储的利息;
按规定进行投资的收益。

17.职员(干部)退休年龄: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工作年限达到10年 ;
提前退休年龄--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正职不超70,副职不超65.18.工人的退休年龄:一般退休年龄--男60,女50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
提前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男55,女45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
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19.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 ;
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其他待遇(异地安家补助费;
异地安置车旅费;
住房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

20.疾病保险6个月的上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儿或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标准24个月;
最长不超24个月);
待遇水平较低;
保险功能的特殊性(就业保险或主动式保险)。

34.失业保险金筹集的渠道:个人缴费(1%)、用人单位缴费(2%)、财政补贴。

35.我国失业保险金主要支出项目: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家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36.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7.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38.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10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2.劳动保障监察特点: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保障监督不同:主体不同;
职权范围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4.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5.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6.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形式: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7.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日常巡视检查;
书面材料审查;
专项检查;
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
应急预案制度;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11章

劳动法律责任

1.劳动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劳动法律责任要素: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
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
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的综合性(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劳动法律责任形式: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要求按每名受害者按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理:安置和赔偿(使用童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
逾期不改正的一个童工每月罚1万);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第12 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类型:按争议标的不同分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合法、公正、调解、及时处理、三方原则。3.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会;
人民法院;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6.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4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15日。

7.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当事人;
第三人;
代理人。8.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提起诉讼的时间必须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

9.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只能协商、协调处理;
没有基层调解程序;
不得仲裁;
不得诉讼;

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 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篇三

一、《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的产生。该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的贫苦儿童。

二、工会立法的出现1868年,英国全国总工会成立。

三、《劳动法案大纲》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工不得超过6小时,18岁以下之男女工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18岁以下的男女工不得从事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外之劳动等。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工勤人员,非工勤人员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将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某些特殊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如演员、运动员、艺徒)时,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内容“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二、我国就业的非歧视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四,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超标准收费;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即时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范围1)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错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法定事由或其它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6)客观条件发生变化 7)合同到期但未续签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月。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范围:1,特殊劳动岗位,2夜班工作时间4哺乳时间4,16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劳动者

年休假的条件、期限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所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2延长工作时间长度的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内l、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我国的工资支付的保障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3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工资按规定期限支付。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处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女职工劳动范围的保护1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4劳动争议诉讼5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社会保障的定义1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国家的政府。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者或生活困难的人群。3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4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发美国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负责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
2实行全联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

3、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失业保险税;

4、在联邦政府资助下,由州政府实施老人和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1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2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a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b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c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d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e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3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1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20%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8%

3、国家财政补贴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2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15年。

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当年缴费本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1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积极条件: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c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消极条件a重新就业的b应征服兵役的c移居境外的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e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首次失业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2再次失业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致残待遇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不等解除劳动合同。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医疗待遇2住院医疗待遇a现行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最高支付限额年内累计不超过当地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b共付段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
10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
20001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三无”人员

“低收入”人员“无业”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五保供养的对象农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五保供养的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老年人公共特别福利,老年福利津贴,社会养老服务,老年人保健,老年人福利机构

残疾人的福利1残疾人就业扶持福利2残疾人福利企业3残疾人的教育福利4残疾人康复福利5扶残助残活动6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

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1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和再学习条件;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组织老年人投身社区服务,实现老有所为。2社区便民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
精神病人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寄托服务;
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3社会化服务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

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 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篇四

劳动法总结

1、最早在英国颁布过很多强迫劳动的法律,“劳工法规”虽然是调整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但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因为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宗旨相违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2、新西兰1894年《最低工资法》是世界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强制制裁。

3、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

4、前苏联苏维埃政权1918年通过第一部《苏俄劳动法法典》。

5、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6、国际劳工组织机构(中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的立法决策机关;
理事会—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委员会。

7、劳动法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8、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9、劳务关系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10、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特征:(1)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2)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3)客观表现为兼有人身与财产性的特定劳动行为和财物。

11、附随劳动关系:(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在实现劳动管理过程中 1 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及各自利益提供服务活动过程中,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团体法律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工会与其他成员,用人单位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个体劳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获得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权利。集体劳权:组织权(团结权);
集体谈判权(我国没有);
民主参与权。

13、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4、劳动合同法分类:(1)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有效期限,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但容易产生短期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无固定期限(比定期更稳定);
(2)就业方式: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时工作)和非全日制(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存在形式:书面和口头;
(4)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国有投资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个体经济组织等。

15、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1至3年,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4)法律意义:[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具有其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期限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17、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8、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1)期间内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期限不超过2年。

评价: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才和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市场角逐过程中获取成功的秘密武器。同时,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得人才竞争变得日益剧烈并导致人才流动加快,而人才的流动必然会引起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妥善的处理人才流动性与商业秘密保密性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当今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来规定员工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然而,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劳动者的权利,特别是竞业限制,由于其关乎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以上矛盾而涉及的。

19、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1)过错性辞退(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1]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者被劳动教养。(2)非过错性辞退(预告辞退),劳动者虽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即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裁员已达到增效的目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要裁员的 ;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0、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辞退,[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3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预告辞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3、劳务派遣(保安,清洁,家政服务):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1)劳务派遣人数少于公司劳动总人数的10%;
(2)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

(3)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4)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5)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24、集体合同(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1)我国规定只有定期集体合同,期限为1~3年;

(2)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集体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3)订立程序:确定写上代表;
集体协商,形成草案;
通过草案;
审查与生效;
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4)备案审查的意义:第一,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第二,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第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第四,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第五,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7

25、工作时间: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26、不定时工时适用情况:(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劳动。

27、综合工时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需要连续作业的行业;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

28、探亲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 5 带薪假期。(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未婚探父母,每年一次,20天,两年一次的有45天;
(3)已婚探父母,4年一次,20天。

29、年休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不满20年,10天,满20年的有15天,注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其中;
(3)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应休未休的,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薪酬。30、加班加点的限制:(1)将加班加点作为一种选择性的权利,未经与劳动者同意不得加班加点;
(2)通过提高加班加点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减少加班加点。

31、工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属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养老金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劳保费等);
代偿性费用(差旅费等);
未体现劳动对价性的其他收入(科学进步奖金等)。

32、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所在用人单位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程序:收集材料,拟定方案;
上报备案;
变更与回复;
批准与发布;
调整。不得计入其的部分: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3、加班加点工资:(1)标准时间之外加点,不低于小时工资的150%;
(2)休息日,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300%。

34、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5、法定休假、年休假和婚丧假属于带薪休假,事假不发工资,但学徒工请事假生活费照发。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工资照发。病假根据医疗期长短发不同比例的工资。

36、三级教育:厂级、车间和班组 教育。

37、工会经费来源:(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拔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38、专职工会人员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付。

39、中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40、就业歧视种类:主要指种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

41、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42、社会保险:指社会成员在面临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其他社会风险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帮助社会成员克服困难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特征:基本保障性;
国家强制性;
社会性;
互助互济性;
非营利性。

43、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缴费比例:企业缴纳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44、灵活就业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5、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46、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47、认定工伤的情形:(1)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其他。

48、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其他。

49、劳动争议受案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0、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人员应当是单数。

5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53、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级别管辖,省级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生一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不符合上述,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法实施总结汇报 劳动法宣传活动总结篇五

广东华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

---------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经理

各位领导:

广东华杰实业有限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企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展中,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有效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相继成立了工会组织和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劳动保障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以期根本上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

一、公司积极按照《劳动法》及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与进入公司的每一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工会组织依法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在全公司营造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的浓厚氛围;
着力完善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各项制度,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现今,在华杰工作的员工都感觉到工会是一颗温暖的心,在这里生活开心,学习顺心。

三、建立和谐员工关系构建和谐企业

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经营理念。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劳动法规,人力资源部门经过调整和过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主导思想,企业建立了新型的企业员工关系,遵照“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合作互利”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把员工看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充分尊重员工个性与才能的发挥。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吸收知名企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逐步完善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对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相应的约定,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通过有效的约束,既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以合同形式确保了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司每年都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吸纳一定数量的员工,我们都根据《劳动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以薪酬激励人才,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的劳动岗位,在设计员工薪酬时,采取物质方面的薪酬激励的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劳动成果和工作业绩,实行一定的褒奖表扬和物质奖励。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把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个体利益相结合,制定了相对合理,相对公平的薪酬制度,使员工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心安,气顺,劲足。

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在员工职业培训中,注意突出“三个中心”即以岗位培训为中心,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生产培训为中心。做到学有所值,学有所用。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像。公司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利用节假日进行各类文艺演出,让员工自编自演,用身边的人和事,对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寓教于乐,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民族文化,增强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积极向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和生活坏境。企业得到了发展,树立了“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的思想,几年来,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为学校,敬老院,残疾人和受灾群众捐款数十万元,展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开办有电视厅、培训室、网吧、图书室、宣传学习栏等文化阵地。职工书屋,现有图书1000多册,公司计划再用1-3年的时间,累计投资100万人民币,建成藏书10000册。网吧现有可上网电脑100余台,配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康乐设施乒乓球,台球,健身器材等齐全。

保障职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用品齐全,并建立一般性的卫生设施和提供简便的医疗保健,无论何时小病可以通过公司的医疗设施处理。

提高住宿条件。投资近千万元精心装修的宿舍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宿舍楼参照酒店标准装修,配置空、电视、热水器等用电器,并

装有互联网宽带端口,在各项软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为在华杰工作的员工营造优越的环境,并及时收集整理基层员工的反馈意见,对现有的条件不断加以整改完善。整改后的宿舍区里,洁白如雪的墙面,深红色的走廊扶手,明净如水的玻璃,碧蓝的窗帘,整齐统一的床铺、书桌、衣柜等,极大地提高了宿舍的美观度、舒适度。

员工问题无小事。始终坚持解决员工问题不过夜,及时了解员工生产、生活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员工工资准时、足额发放。

华杰一直把处理好社会、企业、员工等之间的关系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来抓,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作一项事业去开展。“一握华杰手,永远是朋友”表现了华杰人絷情真诚的性情,“一人进华杰,全家华杰人”则反映了华杰大企有大爱、海纳百川的情怀。

各位领导,广东华杰实业有限公司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工会的领导下,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积极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以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的“双维”宗旨,不断加强学习宣传“三法”,使“三法”深入人心,继续加大工会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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